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 — 臺灣

Last updated: 2026-07-16

在臺灣,電子簽章的效力由電子簽章法規範。該法於2024年完成全文修正(2024年4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公布), 是2002年制定以來的首次全面翻修。

法律依據

電子簽章法第4條採功能等同原則: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不得僅因其為電子形式, 而否認其法律效力。第5條將舊法要求相對人事前同意的規定, 改為只要給予相對人拒絕的機會即可(改採選擇退出/opt-out的方式)。

第6條則規定,以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製作之數位簽章(digital signature),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亦即發生舉證責任轉換的效果。 此推定效力僅適用於前述憑證機構憑證所製作之數位簽章,是法律對特定簽章方式的說明, 而非對本服務的主張。

不適用或須注意的文件

  • 涉及不動產物權之文件;
  • 涉及身分關係之文件(例如結婚、收養等);
  • 強制執行相關之文件;
  • 依法律或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明文排除電子簽章適用者。

2024年修正廢除了行政機關得任意公告排除的制度,日後僅得以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排除電子簽章之適用;既有的排除公告依第20條之落日條款,於本法施行滿一年後失效(最長得延長至二年)。 文件類型與情境不同,適用性亦可能改變,重要交易請事先確認相關要件。

Sign For Free 的定位

Sign For Free 提供的是一般電子簽章,並非以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製作之 數位簽章,因此不適用第6條的推定效力。本服務採自我聲明(self-claim)的身分模式: 簽署者透過收到簽署請求的電子郵件位址確認其身分。每一份完成的文件都內嵌可防竄改的稽核軌跡—— 記錄請求、閱覽、簽署事件的時間戳記、簽署者確認方式,以及文件的 SHA-256 雜湊值—— 並以 Ed25519 簽章封緘。當簽署的真實性受到爭執時,此紀錄可作為證明簽署主體的資料; 您也可以在驗證頁面不依賴本公司伺服器而獨立驗證任何已完成的文件。

本頁非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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